央行數字貨幣CBDC 是法幣的數字化形式,是基于國家信用且通常由一國央行直接發行的數字貨幣,以代表具體金額的加密數字串為表現形式。在比特幣和擬發行 Libra 的沖擊和挑戰下,越來越多的央行開始加入到法定數字貨幣 CBDC 的研究中。國際清算銀行在 2020 年發布的調查結果顯示:10%的央行考慮在短期內發行數字貨幣,這些央行所在經濟體覆蓋了全球 20%的人口。
貨幣是度量價格的工具、購買貨物的媒介、保存財富的手段,是財產的所有者與市場關于交換權的契約,本質上是所有者之間的約定。從最開始的具備實際價值的牛羊、貝殼和黃金,再到具備信用價值的紙幣,貨幣的形態越來越方便攜帶和運輸,貨幣的信用含義越發重要。
加速升級。隨著信息科技的發展以及移動互聯網、可信可控云計算、終端安全存儲、區塊鏈等技術的演進,誕生了數字貨幣和電子支付,分別是法幣的電子化,以及由數字形式呈現的貨幣。
數字形式呈現的貨幣種類
電子貨幣 | 虛擬貨幣 | 加密貨幣 |
本質上只是現有法幣的信息化過程,電子貨幣可以代表貨幣流通體系里的 M2。包括銀行卡、網銀、電子現金等,以及近年來發展起來的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寶、財付通等,電子貨幣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貨幣的流動性。這一類貨幣稱為電子貨幣更為精準,但廣義上也算是一種以數字形式呈現的貨幣。 | 企業發行的以數字形式呈現的貨幣,是價值的一種數字表達,主要限于特定的虛擬環境中流通,只支持法幣到虛擬貨幣的單項流通,這也決定了虛擬貨幣無法充當法幣作為真實世界的支付手段,也可以進行電子化轉移、貯藏或交易,比如騰訊 Q 幣就是一種中心化的虛擬貨幣。 | 加密貨幣是基于某種加密算法創建的數字呈現的一種貨幣,不由任何中心化機構發行,理論上它不會受到政府部門干涉、管控的影響,比如比特幣、以太坊、EOS 等幣種都是加密貨幣。加密貨幣可以看作是去中心化的虛擬貨幣(因此虛擬貨幣的范圍更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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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貨幣、虛擬貨幣和加密貨幣的區別
主要特征 | 電子貨幣 | 虛擬貨幣 | 加密貨幣 |
發行主體 | 金融機構 | 企業 | 分布式賬本上的節點,可能是個人或企業 |
流通范圍 | 通常是整個市場 | 小部分人群 | 小部分人群 |
與法幣的關系 | 法幣的電子化 | 非法幣的電子化 | 非法幣的電子化 |
流通方向 | 雙向流通 | 單項流通 | 雙向流通 |
信用保障 | 政府信用 | 企業信用 | 個人信用或企業信用 |
安全性 | 較高 | 較低 | 較低 |
交易方式 | 二維碼、賬號、磁條 | 賬戶 | 點對點支付 |
代表貨幣 | 銀行卡、支付寶、微信等 | Q 幣、游戲幣、積分等 | 比特幣、萊特幣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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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方式 逐漸在大眾普及,現金支付在減少,人們養成了電子支付、移動支付習慣。在更早期,多數發達國家已經習慣信用卡替代現金的支付方式。然而近 10 年中,因為移動互聯網和移動終端的普及,電子支付方式在全球范圍內被廣泛接受,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根據國際清算銀行在 2019 年對現金使用情況的調查,雖然各國的流通中貨幣在增加,但主要是大額面值的貨幣,主要用于貯存職能而不是支付。
現金在支付活動中的使用頻率正在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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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貨幣挑戰傳統貨幣,并且隨著數字經濟的發展而體現出重要性。從 2009 年區塊鏈開始使用至 2019 年的十年中,加密貨幣交易量不斷攀升,基于區塊鏈的虛擬貨幣的累計交易量達到 31 億美金, 2019 年全年的交易量為 11 億美金。2019 年底,比特幣供應量已經超過了 1800 萬個,流通供應量已經占據了比特幣總量的 85%。全球區塊鏈錢包數量增長至 4300 萬個。
全球區塊鏈錢包數量(2016Q3-2019Q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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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的交易量(2009-201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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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數字經濟規模(201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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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十一全網交易總量(201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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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國法定數字貨幣
狹義的(數字貨幣(Digital Currency)是指純數字化、不需要物理載體的貨幣。 央行數字貨幣(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 CBDC)是法幣的數字化形式,是基于國家信用且通常由一國央行直接發行的數字貨幣,以代表具體金額的加密數字串為表現形式。
雖然在大多數國家,法定貨幣較私人虛擬貨幣而言具有天然優勢,但貨幣政策制定者也要積極應對來適應經濟結構急劇變化所帶來的新需求。姚前在 2017 年發行的《關于央行法定數字貨幣的若干思考》中提到數字貨幣可能成為未來貨幣發行、支付模式的發展方向。 其實,無論一國對于現金支付的依賴程度如何,都應考慮法定數字貨幣,因為從技術上來說,法定數字貨幣 一定是 提升效率、降低支付成本、加強政府中心化管理 的更好方式。
但是另一方面,央行也在考慮法定數字貨幣可能對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產生的不確定影響。
部分國家央行提及的發行央行數字貨幣的好處
優勢 | 描述 |
現金成本低 | 在某些國家/地區,由于領土特別廣闊或偏遠地區(包括島國),現金管理的成本非常高,央行數字貨幣可以降低國家級支付相關的成本。 |
金融包容性 | 央行數字貨幣可以向公眾提供一種安全、流動、并且由政府支持的支付方式,甚至不需要個人擁有銀行賬戶。在當前現金使用量越來越少的世界里,央行數字貨幣將發揮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一些國家銀行業務滲透率很低。 |
支付系統穩定 性 | 一些中央銀行擔心支付系統在少數大型公司(有些可能會是海外公司)手中的中心化程度越來越高,在這種情況下,這些中央銀行將央行數字貨幣作為增強自身支付系統彈性的一種手段。 |
市場競爭力和 原則性 | 一些中央銀行認為,央行數字貨幣可以與大型支付公司展開競爭,央行數字貨幣能夠成為限制那些支付巨頭尋租的一種手段。 |
與私人發行的 數字貨幣競爭 | 一些中央銀行認為,由政府支持的、以本國賬戶單位計價的、并且在本國發行的數字貨幣,有助于減少人們使用私人發行的數字貨幣,而后者監管起來的難度也很大。 |
支持分布式賬 本技術 | 一些中央銀行已經發現了基于分布式賬本技術的央行數字貨幣具有優勢,因為它可以用來支付基于分布式賬本技術的資產。如果這些資產增值,那么基于分布式賬本的貨幣將有助于在資產交付時自動付款,也就是所謂“交付對付款”或“付款對付款”,這些都可以通過智能合約自動化執行。 |
貨幣政策 | 一些學者認為,央行數字貨幣是加強貨幣政策傳導的一種手段,他們認為計息的央行數字貨幣可以有效應對政策利率變化。這些學者還建議,只要現金成本高昂,就可以在長期危機時期使用負利率的央行數字貨幣(從而打破“零利率”的約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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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國家央行提及的發行央行數字貨幣帶來的挑戰
挑戰 | 描述 |
商業銀行重要性可能被弱化 | 如果人們決定大量持有央行數字貨幣,意味著商業銀行里的存款可能會被“抽取”,他們也不得不用更昂貴的成本來籌措資金、或是提高存款利率來留住客戶。正常情況下,央行數字貨幣與商業銀行存款之間的競爭,部分取決于央行數字貨幣的支付利率(如果有的話),只有不計息的央行數字貨幣才最接近于現金替代品。 |
運行風險 | 發生經濟危機時,銀行客戶可能會把自己在商業銀行的存款取出,并選擇央行數字貨幣。通常來說,央行數字貨幣更安全、流動性也更強。 |
中央銀行的資產負債表和信貸分配 | 如果市場對央行數字貨幣的需求很高,那么中央銀行的資產負債表可能會大幅增長,中央銀行可能要給那些需要快速大量資金流出的銀行提供流動性。這樣一來,中央銀行將會承擔更多信用風險,而且他們還需要決定如何在各銀行之間分配資金,繼而有可能為政治干預打開了大門。 |
國際影響 | 對于有儲備貨幣的國家來說,央行數字貨幣可能會在通貨膨脹率高和匯率波動大的國家增加本國貨幣被替代的可能性(也是我們常說的本國貨幣被“美元化”) |
中央銀行的成本和風險 | 如果想要提供成熟的央行數字貨幣,需要中央銀行在支付價值鏈中的多個環節保持活躍,這些環節包括:與客戶進行交互、構建前端錢包、選擇和維護技術、監控交易、還要負責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如果因為技術故障、網絡攻擊、或是僅僅是因為人為錯誤導致其中任何一個環節出問題,就會嚴重損害中央銀行的聲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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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清算銀行(Bank of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在 2020 年發布的調查結果顯示:10%, 的央行考慮在短期內發行數字貨幣, 這些球 央行所在經濟體覆蓋了全球 20% 的人口( 約16 億人)。 新興市場經濟體的銀行正在加快發行政府支持的法定數字貨幣,而發達國家的銀行對從傳統法幣向數字貨幣的過渡似乎采取了更為謹慎的態度。國際清算銀行已經連續三年做了相同的調查問卷,在 2019 年參與調查的經濟體有 66 個,其中包括 45 個新興經濟體和 21 個發達經濟體,這些接受調查的國家一共覆蓋了 75%的全球人口和 90%的全球經濟產出。
2019 年各國央行對于央行數字貨幣的發行動機(零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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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各國央行對于央行數字貨幣的發行動機(批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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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對于數字貨幣的討論、實驗和試點將持續進行, 因為如果有經濟體開始使用數字貨幣,那將在全球產生, 溢出效應, 因此各國經濟體都將越來越重視這種新的現象和新趨勢。2020 年 1 月,瑞典央行與歐洲央行、英國央行等組建了央行數字貨幣小組,共同評估央行數字貨幣的可能性。該小組成員還包括日本央行、加拿大央行、瑞士央行和國際清算銀行。
部分國家對于央行數字貨幣的觀點
國家 | 對央行數字貨幣的觀點 | 對私人數字貨幣的觀點 |
美國 | 2020 年 2 月,美聯儲正在研究發行貨幣 CBDC 的可行性,但尚未決定推出。 | 至今未承認合法性,積極對交易平臺實施牌照化管理。 |
韓國 | 2020 年 2 月,韓國央行成立專項工作小組,加強 CBDC 研究。擁有完備的電子支付系統,但不意味將很快推出。 | 2019 年 12 月,將虛擬貨幣歸類為數字資產,為加密貨幣在韓國離合法化又近一步。 |
日本 | 2020 年 2 月,日本積極同多國央行合作研究 CBDC 的利弊。 | 2017 年,日本承認數字貨幣合法化和作為支付手段的合法性,同時對交易的資本收益征稅。 |
加拿大 | 2020 年 2 月,加拿大央行副行長表示目前尚無發行 CBDC 的計劃。但是已發布零售數字貨幣應急計劃,以應對可能需要推出自己數字貨幣的情況。 | 承認數字貨幣合法,第一臺比特幣ATM出現在加拿大。 |
瑞典 | 明確提出計劃在中短期內發行 CBDC。2020 年 2 月,啟動電子克朗(e-krona)測試。 | 認定合法化 |
巴哈馬 | 2020 年 2 月,將于下半年推出巴哈馬 CBDC。 | 2018 年 9 月,加密/數字貨幣不是法定貨幣,也不是合法的外幣。 |
英國 | 2020 年 1 月,將評估 CBDC 潛在情況,已與日本央行、國際清算銀行等組織建立小組合作探討。 | 未對比特幣等數字貨幣進行大量監管,態度友好。 |
泰國 | 2020 年 1 月,泰國央行數字貨幣項目 Inthanon 已取得良好進展。 | 認定為不合法,是世界上第一個封殺比特幣的國家 |
立陶宛 | 2019 年 12 月,將于 2020 年春季發行基于區塊鏈的數字紀念幣LBCoin。2020 年 1 月,立陶宛央行表示正繼續努力加強 CBDC 業務。 | 確認合法。 |
中國 | 2019 年 11 月,DCEP 已基本完成頂層設計、標準制定、功能研發、聯調測試等工作,下一步將合理選擇試點驗證地區、場景和服務范圍,穩妥推進其出臺應用。 | 中國大陸:禁止發行和流通,認定為不合法;香港:政策相對寬松,但禁止沒有被官方允許的的數字貨幣交易平臺,進行證券性質交易;臺灣:處于觀望中。 |
新加坡 | 2019 年 11 月,新加坡央行的數字貨幣項目“Ubin 項目”正式開啟第五階段。 | 對私人數字貨幣持寬容態度,沒有禁止用于支付、語法幣兌換等 |
俄羅斯 | 2019 年 11 月,俄羅斯央行行長表示沒有看到像中國一樣推出 CBDC的計劃。 | 態度由嚴到松。2014 年認定為違法行為;2016 年解除禁令;2018 年 3 月,要求當年 7 月合法化私人數字貨幣市場。 |
土耳其 | 2019 年 11 月,發布 2020 年年度總統計劃:發行基于區塊鏈的數字里拉。 | 政府未明確確定合法性,但認為不適用于經貿往來。 |
加納 | 2019 年 11 月,央行 正在考慮發行數字貨幣,以適應電子支付系統的增長。 | 未確認合法性和非合法性,是不受管制的金融工具。 |
突尼斯 | 2019 年 11 月,突尼斯央行數字貨幣“E-dinar”已 進入測試階段。 | |
德國 | 2019 年 10 月,將引入名為“e-euro”的央行數字貨幣。 | 2018 年 2 月,承認數字貨幣合法,可作私人貨幣和貨幣單位,并對商業用途征稅。 |
澳大利亞 | 2019 年 10 月,澳大利亞央行助理行長表示尚未確定有必要創建一個數字澳元。2020 年 1 月,澳大利亞儲備銀行進行在以太坊網絡支付系統運行 CBDC 的模擬測試。 | 2017 年 7 月,宣布比特幣合法化,同時廢除比特幣商品與服務稅。2018 年 4 月,澳大利亞對數字貨幣建立積極看法。 |
新西蘭 | 2018 年,表示不清楚央行發行數字貨幣是否能帶來確鑿的好處。 | 所有代幣或加密貨幣都是證券,屬于監管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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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DC/EP
我國央行發行的數字貨幣為 稱為 DC/EP (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屬于法定加密數字貨幣,具有無限法償性,其本質是人民幣的數字形式, 依然是貨幣。 對目前的公開資料總結分析,DC/EP 可能采用的方式是: 以賬戶松耦合(脫離傳統賬戶 )的方式投放,并堅持中心化的管理模式和雙層運營體系,同時建立在“一幣兩庫三中心”的運和行框架基礎上,通過可控匿名的原則和 100% 的準備金制度,致力于 M0的逐漸替代。
央行堅定不移, 推進法定數字貨幣研發工作,目前在。閉環測試階段。2020 年 4 月 3 日,中國人民銀行召開 2020 年全國貨幣金銀和安全保衛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會議指出堅定不移推進法定數字貨幣研發工作。2019 年 8 月,央行召開 2019 年下半年工作電視會議中明確提出幣 下半年要加快推進我國法定數字貨幣 DC/EP 的研發步伐。當月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院院長穆長春在第三屆中國金融四十人伊春論壇上表示“中國法定數字貨幣現在可以說是呼之欲出了”。
截至2020 年 2 月 20 日,在數字貨幣方面,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申請了 65 個專利,央行印制科學技術研究所申請了 22 個。最新一條對外公示的專利名稱為“一種數字貨幣的生成方法及系統”。
部分數字貨幣研究所公示專利
專利名稱 | 公示時間 | 支持環節 | 描述 |
一種數字貨幣的流通方法及系統 | 2020 年 1 月 | 流通 | 提供了一種數字貨幣的流通方法及系統,不僅能夠實現數字貨幣本身的流通,還可以對流通的數字貨幣的額度進行管控,實現了對數字貨幣流通的管控。 |
一種數字貨幣的生成方法及系統 | 2020 年 2 月 | 生成 | 需要建立一種更安全、更高效,同時又更靈活、更實用的數字貨幣發行流通機制,在實現數字化支付便捷的同時,保證數字貨幣的合法性及安全性。 |
一種數字貨幣的額度回收方法及系統 | 2019 年 12 月 | 回收 | 該發明提供一種數字貨幣的額度回收方法及系統,能夠為額度回收提供安全、便捷的應用環境,從而提高額度回收的安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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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國務院在 2019 年 8 月《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中鼓勵深圳率先建設體現高質量發展要求的現代化經濟體系,其中包括加快構建現代產業體系,支持在深圳開展數字貨幣研究與移動支付等創新應用。
DC/EP 的定位是對流通中現金(M0)的部分替代,本質是實現紙鈔數字化,法定數字貨幣作為法定 貨幣的內在價值不應有任何變化。央行數字貨幣不超發,商業機構向央行全額、100%繳納準備金,央行的數字貨幣依然是中央銀行負債,由中央銀行信用擔保,具有無限法償性。我國 M0 持續增長,但是增速放緩,截止 2020 年 2 月末,中國的 M0為 8.8 萬億,同比增長 0.84%。
中國 M0 期末值和變動率(200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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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鈔的特點是具有無限法償性、 可以不需要賬戶就實現轉移不計付利息。相比現鈔,DC/EP 在保持了現鈔的屬性和主要特征的同時,也滿足了便攜和匿名的需求。現有的 M0(紙鈔和硬幣)容易匿名偽造,存在用于洗錢、恐怖融資等的風險。DC/EP 從技術上可以實現匿名可控、可編程性、可追蹤性等紙幣無法實現的特點。
DC/EP 的部分特點
特點 | 描述 |
不可雙花 | 理想的數字貨幣不能像數字電影那樣被反復拷貝,即使被重復花費,也可以被系統迅速查出。 |
匿名性和打擊犯罪之間的平衡 | 若非持有者本人意愿,即使銀行和商家勾結也無法追蹤數字貨幣的交易歷史和用途。但需要在用戶隱私和打擊違法犯罪之間找到平衡。 |
不可偽造性 | 偽造人民幣是犯罪行為,但在數字貨幣領域,這還是法律空白地帶。 |
系統無關性 | 數字貨幣應具有更好的普適性和泛在性,能夠在多種交易介質和支付渠道上完成交易,可以利用現有的金融基礎設施。 |
安全性 | 用戶在交易時無法更改或非法使用數字貨幣,并應通過密碼技術來保障超越物理層面的貨幣安全。 |
可傳遞性 | 數字貨幣可以像普通商品一樣在用戶之間連續轉讓,且不能被隨意追蹤。 |
可追蹤性 | 應該是用戶自身的權利,而不是商家和銀行的特權。監管者可在司法允許的條件下獲得這個權利,但不能濫用。 |
可分性 | 數字貨幣不僅能作為整體使用,還應能被分為更小的部分使用 |
可編程性 | 數字貨幣應可附加用自定義的可執行腳本,為基于數字貨幣的數字經濟提供智能化助力。可編程數字貨幣自身的定義與用戶敏感信息收集等功能應由發行方控制,而支付路徑和支付條件等應用功能應交給市場,但底層得做相應的支持并設定一系列的使用規范。 |
公平性 | 支付過程是公平的,要么保證雙方交易成功,要么回退,雙方都沒有損失,防止某一方在交易中占有不恰當的優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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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工具無法完全替代 M0, ,比如銀行卡和互聯網支付,基于現有銀行帳戶緊耦合的模式,公眾對匿名支付的需求又不能完全滿足。特別是在賬戶服務和通信網絡覆蓋不佳的地區,民眾對于現鈔依賴程度還是比較高的。
相比于比特幣等加密貨幣支付,DC/EP 。 堅持中心化的管理模式。不同于加密資產的去中心化的自然屬性, DC/EP 堅持中心化的管理模式的原因主要有:1)央行數字貨幣仍然是中央銀行對社會公眾的負債,要保證央行在投放過程中的中心地位;2)為了保證并加強央行的宏觀審慎和貨幣調控職能;3)在商業銀行等指定運營機構進行貨幣兌換時,可以有效避免貨幣超發。4)在整個兌換過程中,仍然保持原有貨幣政策傳導方式,這也需要保持央行中心管理地位。
來說,法定數字貨幣追求的目標是讓中央更強大、讓數據更安全、使終端更智能,在證使用者使用中要保證“安全高效零、不能拒絕使用、使用成本為零”。
智研咨詢發布的《2020-2026年中國數字貨幣行業市場深度評估及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數據顯示:發展 DC/EP 如果和其他支付方式并存,也許會影響一部分銀行卡收入。但是銀行卡收入和收單收入占總收入比例并不高,不是銀行強依賴的一部分收入。反而發展 DC/EP 的創新服務或有助于銀行的長期發展。
2019 年部分銀行銀行卡手續費收入及占總收入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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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采用雙層架構運營,讓商業銀行來面向多元化的流通領域,央行在對接商業銀行時,采用技術中性原則,支持混合架構,不預設技術路線。央行主要在系統底層做相應的支持并設定一系列的使用規范。
2019年 8 月,現任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院院長穆長春,在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上表示,中國央行數字貨幣是可以加載智能合約的。但是央行副行長范一飛于 2018 年 1 月在第一財經發表的《關于央行數字貨幣的幾點考慮》表示智能合約也存在一定的風險,需要謹慎使用。因此,央行支持的是加載有利于貨幣職能的智能合約。DC/EP 所具有的貨幣職能決定其如果加載了超出其貨幣職能的智能合約,就會使其退化成有價票證,降低可使用程度,會對人民幣國際化產生不利影響。
DC/EP 錢包和銀行賬戶的概念并不等同,更多類似于保管箱,這個保管箱不僅可以用自己的鑰匙開,還可以通過智能合約授權別人拿鑰匙開;而這個保管箱的控制權歸根結蒂在用戶端,商業銀行也未必有權打開。
智研咨詢 - 精品報告

2025-2031年中國數字貨幣行業市場運行格局及前景戰略研判報告
《2025-2031年中國數字貨幣行業市場運行格局及前景戰略研判報告》共八章,包含中國數字貨幣產業鏈全景梳理及布局狀況研究,中國數字貨幣產業鏈企業布局案例研究,中國數字貨幣行業市場及戰略布局策略建議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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