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船舶是海洋捕撈的一種基本生產用具,具體指從事漁業生產的船舶以及為漁業生產服務的船舶,按有無推進動力可分為機動漁業船舶和非機動漁業船舶,按生產性質分為生產漁船和輔助漁船。
漁業船舶分類及特征
分類依據 | 類別 | 特征 | |
功能 | 捕撈漁船 | 海洋捕撈漁船 | 在海洋中用于捕撈水產經濟動植物的船舶,根據作業水域不同分為近海漁船和遠洋漁船;按作業方式可分為拖網漁船、圍網漁船、張網漁船、釣漁船、刺網漁船等。 |
內陸捕撈漁船 | 在江、河、湖泊水庫等捕撈淡水水生動物植物的漁船,數量龐大,相比海洋捕撈漁船而言尺度較小,生產作業范圍較小 。 | ||
水產養殖漁船 | 用于魚、蝦、貝、藻等養殖和生產管理工作的船舶,船型和大小不一。 | ||
漁業輔助船 | 漁獲物運輸船 | 從事漁獲物運輸的漁船,按漁獲物保鮮方法的不同可分為活魚運輸船、冷海水保鮮運輸船、漁獲物冷藏運輸船等。 | |
漁業行政執法船 | 實施漁業行政執法的船舶,用于水上巡視、監督、檢查本國和外國漁船遵守有關漁業資源和水域保護等方面的漁業法規情況,維護漁業生產秩序,處理漁業糾紛和涉外漁業案件等。 | ||
漁業調査船 | 專門從事漁業資源、漁場和漁業水域環境等科學調査或漁具、漁法等試驗研究的船舶 | ||
漁業實習船 | 用于漁業教學、船員培訓過程中開展專業實習活動的船舶 | ||
休閑漁船 | 從事水上垂釣、捕撈、采集等與漁業有關的休閑游樂活動的漁業船舶。 | ||
材質 | 鋼質漁船 | 以各種型鋼及鋼板為造船材料的漁船 | |
木質漁船 | 船體主要部分是由木材建成,僅在連接處才用金屬材料的漁船。 | ||
玻璃鋼漁船 | 船體主要部分用玻璃纖維增強劑和不飽和聚酯、環氧樹脂與酚醛樹脂黏合劑為基本組成的漁船。 | ||
鋼木混合漁船 | 船體固件用鋼材,而外殼則用木材建成的漁船。 | ||
鋼絲網水泥漁船 | 以鋼盤為固件,鋼絲網作殼板搗以水泥而成的漁船 | ||
船長 | 大型漁船 | 船長≥24m | |
中型漁船 | 船長介于12~24m | ||
小型漁船 | 船長<12 m | ||
主機功率 | 大型海洋捕撈漁船 | 主機功率≥44.1Kw | |
中型海洋捕撈漁船 | 主機功率介于44.1kw~44.1Kw之間 | ||
小型海洋捕撈漁船 | 主機功率<44.1kw | ||
資料來源:智研咨詢整理
1986 年 1 月我國首次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這是我國漁業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確立了我國漁船及船用產品法定檢驗的屬性和地位,推進了我國漁船檢驗立法工作的規范化進程,我國漁船檢驗事業經過 30 多年的快速發展,逐步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漁船檢驗管理體系。
漁船行業相關法律法規
名稱 | 意義及內容 |
《漁業法》 | 確立了我國漁船檢驗監督管理的法律地位,以法律形式確定了以養為主,養殖、捕撈、加工并舉,《漁業法》經歷了 4 次修正,是我國各級漁船檢驗監督管理機構對漁業船舶及船用產品實施法定檢驗的基本法律依據。 |
《漁業船舶檢驗條例》 | 《漁業船舶檢驗條例》的頒布是我國漁業船舶檢驗工作步入法制化軌道的重要標志,是國家第 1 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確立了我國漁業船舶法定檢驗制度,明確劃分我國漁船檢驗及監督管理工作事權,確立了對漁業船舶實行初次檢驗、營運檢驗和臨時檢驗 3 種方式的強制檢驗制度。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對漁業船舶、漁港和漁港水域作出了明確定義,旨在立法保障漁業船舶和人員的航行、停泊和作業安全。 |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 | 對保護我國近海漁業資源和保障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大作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 | 規范了我國漁業船舶登記管理秩序。對漁業船舶的船名核定、所有權登記、租賃、變更和注銷登記、證書換發和補發、以及監督管理等作出規定。 |
《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2000)》 | 是我國漁業船舶檢驗工作開展以來最完善的一部技術規則,是我國漁船檢驗與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技術依據,對保證我國漁業船舶具備安全航行和作業、防止污染環境、保障人命財產安全,推動我國漁業船舶法定檢驗工作的發展,促使我國漁業船舶檢驗事業的規范化、法制化管理等方面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 |
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遠洋漁船 2015) | 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于 2015 年 12 月1 日頒布實施,是我國首部專門為遠洋漁船制定的技術規則,堅持“分類指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增強了規則的可操作性。 |
資料來源:智研咨詢整理
目前我國已形成了系統化的漁船技術法規體系,為我國漁船檢驗及監督管理工作規范、有序的開展奠定了堅實的法制基礎,但隨著國家對漁船檢驗監管體制改革提出新的要求,技術檢驗職能劃歸交通系統后,應在將漁船技術法規體系逐步融合至商船及其他船舶法規體系的基礎上,突出漁船捕撈、加工儲運及漁業管理等特殊性,不斷強化社會對漁業作業安全、環境安全理念和法制觀念的關注,促進新技術、新裝備的應用,漁船檢驗管理應加快與國際接軌進程等。當前迫切需要解決我國漁船法規研究隊伍薄弱、漁船技術法規體系構架不完善、行政法規缺乏修訂依據、漁船法規技術研究不足、漁船技術法規及時動態修訂機制尚未建立健全等問題,以期不斷推進我國漁船檢驗立法工作的規范化和系統化進程。
智研咨詢發布的《2020-2026年中國漁船行業市場競爭狀況及市場前景趨勢分析報告》顯示:中國漁業統計年鑒數據顯示,我國漁業船舶擁有總量逐年減少,且下降速度越來越快,截止2018年中國擁有總數為86.39萬艘,同比減少8.69%。
2014-2018年中國漁業船舶擁有數量及同比增長

資料來源:中國漁業統計年鑒
2016年我國漁業船舶總噸位由2014年1070.43萬噸增加至1098.48萬噸,后經過連續兩年下降2018年下滑至1083 0.15萬噸。
2014-2018年中國漁業船舶總噸位

資料來源:中國漁業統計年鑒
按有無推進動力來看,機動漁業船舶指依靠本船主機動力來推進的漁業船舶,非機動漁船指依靠人力、風力、水力或其他船只帶動的漁業船舶,包括風帆船、手搖船等,2014-2018年兩種類型的漁船擁有量均呈下降趨勢,2018年中國機動漁船擁有量為55.62萬艘,占全部漁業船舶擁有總量的64.38%,非機動漁船擁有量為30.77萬艘,占比為35.62%。
2014-2018年中國漁業船舶按有無推進動力分類

資料來源:中國漁業統計年鑒
按漁業船舶作業水域來看,海洋漁船與內陸漁船擁有量與漁業船舶擁有量趨勢一致,呈現下降態勢,2018年中國海洋漁船擁有量為23.76萬艘,占全部漁業船舶擁有量的27.50%,內陸漁船擁有量為62.63萬艘,占比為72.50%。
2014-2018年中國漁業船舶按作業水域分類

資料來源:中國漁業統計年鑒
2018年中國漁業船舶按作業水域分類占比

資料來源:中國漁業統計年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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