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開幕,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作2019年政府工作報告時提出,下調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各地可降至16%。加快推進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改革,繼續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比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
對此,北京化工大學文法學院教授劉昌平昨日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該項政策非常務實,充分利用社會保障制度的“穩定器”與“減震器”功能,以發揮宏觀政策逆周期調節作用,為經濟平穩運行創造條件。
蘇寧金融研究院宏觀經濟研究中心主任黃志龍昨日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政府工作報告關于社保繳費的一些提法,打消了市場擔憂的社保繳費幅度上升的擔憂。相反,此次中央提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各地可降至16%,將進一步減輕所有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的社保繳費負擔,為企業真正減負。
談及下調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率的意義,劉昌平認為,有兩方面:一是直接的效應在于一方面明顯降低企業社保繳費負擔,特別是中小企業的繳費負擔,增厚廣大中小企業的利潤率,極大地增強了其生產經營的積極性;另一方面為順利推進相關養老保險運行機制改革騰出空間,如延長退休年齡、做實社保費基和調整征管機構等。二是間接的效應或者說是更深遠的意義在于能有效地促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代際公平性。
華泰證券宏觀首席分析師李超表示,下調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各地可降至16%,預計降費規模可達4000億元至7000億元。
值得關注的是,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了加快推進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改革。對此,劉昌平表示,其實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工作已經建設了多年,但是目前除少數地區外,大部分地區的所謂省級統籌還處于省級調劑金狀態,并非真正意義上的以省級為統籌單位實行養老保險繳費與養老金待遇給付統支統付。
“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意義非常大,一方面統籌層次越高意味著參保人數越多、受保障群體越大,則養老保險制度的風險分擔能力和收入再分配功能越強;另一方面沒有實現真正意義的省級統籌,所謂中央調劑金制度和全國統籌就無從談起。”劉昌平認為。
但是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目前仍面臨多重阻礙,黃志龍表示,特別是人口凈流入地區,養老金結余比例更高,統籌的阻力也更大。但是加快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是從根本上解決各地養老金標準不統一,各地養老金收支平衡狀況差異巨大的最終出路。
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工作報告中提出如何確保“老有所養”?
養老金合理增長并按時足額發放。對社區養老服務給予稅費減免等扶持。
報告提出,繼續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比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要大力發展養老特別是社區養老服務業,對在社區提供日間照料、康復護理、助餐助行等服務的機構給予稅費減免、資金支持、水電氣熱價格優惠等扶持。
我國60歲以上人口已達2.5億。全國政協委員陳中紅說,保障養老金合理增長、足額發放,提供“老有所養”的物質基礎,政策取向十分務實。大力發展養老服務業并給予政策扶持,將有效改善目前養老服務短缺、質量不高的狀況,是重要利好消息。
養老保險目標分析
社會養老保險的首要目標是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安全,但同時要兼顧經濟效率,不以損害經濟發展為代價。
社會養老保險要厘清政府與市場的邊界,避免陷入高福利陷阱,以有助于激發社會經濟活力。
社會養老保險要求財政履行有限出資責任,實現“保基本”目標,穩定社會預期。
市場機制作用下,按要素貢獻獲得收入的分配機制,使得資本相對勞動獲得的收入越來越多,勞動收入差距逐漸擴大,社會養老保險越來越暴露出其籌資能力和保障水平的局限性,需要政府通過調節其他稅收來彌補。隨著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升級,資本和勞動收入差距擴大的結構性矛盾加劇,表現為資本獲得的收入份額越來越大,而勞動獲得的收入份額越來越小;而在勞動收入當中,管理階層、技術階層與普通工薪階層的收入結構也呈兩極分化趨勢,中低收入群體占比越來越高。
受此影響,一方面,絕大部分社會財富不進入社會養老保險資金池,社會養老保險調節國民總收入的能力會逐漸下降;另一方面,工資中位數或加權后的社會平均工資會向下移動,以此為繳費基數,加上繳費基數上限的存在,將導致高收入者的一大部分收入不進入繳費基數,社會養老保險調節工資性收入的能力也會逐漸下降。如此,即使保持養老金替代率不變,但由于計發基數(通常與繳費基數相同或相關聯)相對變小了,據此計算的養老金權益總額相對于國民收入的比重會下降,意味著社會養老保險提供的經濟保障水平會相對地下降。因此,政府需要將征收資本所得稅、收入所得稅等得到的預算收入的一部分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轉移,以避免退休者經濟地位逐步下降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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