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環保廳5月21日發布通報稱,近期,該廳對鹽城市大豐區環保局審批的《江蘇輝豐農化股份有限公司新上高濃COD廢水制水煤漿焚燒副產蒸汽項目(年處置30000噸高濃COD廢水)環境影響報告書》(簡稱《報告書》)及《江蘇輝豐生物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固態發酵菌劑肥料及液態發酵菌劑肥料一期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簡稱《報告表》)開展了技術復核工作。
江蘇環保廳表示,鑒于輝豐股份(002496)存在的問題,責令鹽城市大豐區環保局撤銷兩項目的環評批復,要求鹽城市環保局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對該企業的排污許可證進行重新核定,并對違規審批的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追責。
值得注意的是,輝豐股份早前回復深交所問詢時表示,初步預計5月下旬有關車間可逐步申請復產。但目前公司的排污許可證需重新核定,對其復出進度帶來一定影響。
通報顯示,根據《報告書》所述的設備清單及工藝流程,項目實質是采用高濃度廢水、煤炭制備水煤漿,作為鍋爐燃料產生蒸汽自用,與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園區規劃“實行集中供熱、使用清潔能源”等要求不相符。
江蘇環保廳表示,高濃度廢水中氯污染物及鹽份含量較高,《報告書》對煙氣二噁英、氯化氫、有機污染物、汞及其化合物等特征污染因子分析不充分,源強估算依據不足;提出的二噁英控制措施論述不合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因子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可行性論述不足,未提出有機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措施,且《報告書》前后對焚燒設施類型表述不一致。《報告書》中工藝可行性論述不充分,將省煤器作為急冷裝置的依據闡述不清。《報告書》所述的污染防治措施,無法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
此外,《報告書》未附發改部門關于本項目5.72萬噸年耗煤量的等量替代方案,也未闡述煤炭等量或減量替代情況,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非電行業耗煤項目煤炭替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6〕108號)的要求不符。
江蘇環保廳指出,在輝豐股份的農藥項目(與本項目無關)污染物排放總量未能平衡的情況下,未闡述農藥項目污染物排放指標的合理合法性,直接給出農藥項目污染物排放總量并以補充申請事項納入本項目《報告表》,不符合建設項目環境管理要求,屬于違規審批。
公眾號
小程序
微信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