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宣判一起網絡售假引發的產品責任糾紛案,一名“拼多多”平臺商家因銷售的一支85元的BB霜為假貨,被平臺扣取賬戶內全部金額84363.92元——由于這支BB霜系從淘寶購買,商家認為被處罰系淘寶商家售假導致,將后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84363.92元。
據介紹,該“拼多多”網店經營者是在買家下單后從淘寶平臺購貨,直接發貨給買家。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在庭審中了解到,除了原被告,“拼多多”平臺運營方、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作為第三人參與庭審——該公司也是涉案BB霜的買家。
庭審中出示的材料顯示,“拼多多”運營方表示,購買涉案BB霜是2017年7月平臺日常抽檢時發生的,商品送商標權利人處鑒定后,結論為假貨。隨后,運營方以“商家售假應支付假貨歷史總銷售額的10倍作為消費者賠付金”的平臺規則,對商家進行了處罰。
法院審理認定,涉案的BB霜為假貨,不符合安全標準,現有證據能證明該商品為被告銷售給原告,對原告要求賠償的訴求予以支持。不過,法院對原告的求償金額并未認同,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該商品價值的10倍,即850元。
法院表示,依照法律規定,化妝品造假可按價款的10倍賠償,對由此造成的10倍損失應在被告可預見范圍內,被告據此賠償符合情理。原告的其他損失系與第三人根據合同約定產生,其違約責任不具公開性,他人對約定內容通常不知曉,一般不具可預見性,不應將這部分責任歸于被告。
杭州互聯網法院表示,為規范經營行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電商平臺有權與店鋪經營者約定比法定責任更高的違約責任,遵守平臺規則是店鋪經營者的義務,也是對消費者的承諾。平臺商家應提高法律意識,認識到售假責任首先須由自己承擔;為防范風險,同時應強化進貨查驗,并將平臺規則告知供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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