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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1元”水筆、創可貼、板藍根 作秀還是浪費司法資源?【圖】

    一起涉案3萬元的民間借貸糾紛案,安徽省蚌埠市龍子湖區人民法院通過扣押被執行人的一支水筆,并以“1元”進行拍賣。

    是司法資源浪費,還是為了完成結案率?8月1日,上述法院回應稱,系相關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致使執行工作出現失誤,目前已進行批評教育并糾正。
重案組37號梳理發現,除安徽蚌埠,江蘇、河南等地法院也曾有過拍賣1元至10元的二手圖書、創可貼、板藍根等物品的情況。

    河南省三門峽市盧氏縣人民法院表示,拍賣均是按照司法程序進行。“哪怕是從被執行人那里查封扣押上來的物品價值只有1分錢、1角錢也需要進行拍賣。”后會將拍賣所得費用支付給申請執行人。

    一名司法工作人員透露,法院結案方法有多種。通過拍賣強制執行期間查封扣押的物品,可以進行終本結案,是暫時性的。如果后續法院發現被執行人還有其他財產,還會繼續進行查封扣押、拍賣,不存在必須拍賣物品才能結案的說法。

    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劉玲表示,目前國內法律對于具體什么樣的物品適合拍賣沒有具體規定。但若案情涉及財產金額較大,而拍賣物品價值過低,則有浪費司法資源之嫌。

    “拍賣1元水筆系工作失誤 已糾正”

    近日,蚌埠市龍子湖區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發布競買公告(截圖),公告稱,2018年7月30日10時起至7月31日10時,蚌埠市龍子湖人民法院阿里司法拍賣網絡平臺上對一支市場價為1元黑色水性筆進行公開拍賣,起拍價是1元,參與競拍者許交0.1元保證金,每次增價幅度為0.02元或其整數倍。

    該商品拍賣頁面的附件顯示,蚌埠市龍子湖區人民法院在2017年7月4日做出的(2017)皖0302民初1275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被執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重案組37號注意到,上述案件系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2016年3月17日鄭某向王某某借款3萬元,借款期限為3個月,利息每月2%,法院判決鄭某7日內償還借款3萬元、利息,以及律師費2500元。

    對此,上述法院在2017年7月12日做出(2017)皖0302執1090號執行裁定書扣押了被執行人所有的水筆一支,并進行拍賣。

    該商品拍賣頁面顯示,經過一天的拍賣,這次1元水筆的拍賣活動共有10人報名,3063人進入拍賣頁面圍觀。但沒有人出價參與競拍,最終拍賣結果顯示流拍。

    有網友質疑,拍賣品價值與涉案金額相差較大,即使拍賣出去也沒有多少錢。另外,組織拍賣的人力、財力成本也超出拍賣物品價值,涉事法院此舉浪費資源,有為完成結案率而“作秀”之嫌。

    8月1日,蚌埠市龍子湖區法院通過其官方微博回應稱,造成該事件產生的原因,系案件承辦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致使執行工作出現失誤,目前已對相關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并對錯誤行為進行糾正。

    江蘇、河南多地法院也曾拍賣“1元”物品

    重案組37號注意到,蚌埠市龍子湖區人民法院拍賣“1元”水筆事件并非孤例。在阿里司法拍賣網絡平臺上,該法院共發布過228次拍賣。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31日,先后拍賣過31次1元水筆,另外還有水桶、茶杯、自拍桿等物品,價格多為1元、2元。

    其中一起案件涉案金額為17.7萬元,蚌埠市龍子湖區人民法院扣押了被執行人所有的水筆一支并拍賣。拍賣頁面顯示,商品最終流拍。

    在這31次拍賣中,物品拍賣頁面顯示,拍品均需買受人到法院自提,裝卸、運輸等費用由買受人承擔。共有2支水筆被人1元拍到,但其提示因系統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擊、數據錯誤等原因致使拍賣結果錯誤,嚴重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被撤銷拍賣。

    無獨有偶。重案組37號梳理發現,江蘇、河南等地法院也曾有過拍賣1元、2元或10元物品的情況。

    2017年12月,江蘇宿遷沭陽縣人民法院拍賣過一批二手圖書,起拍價為1元,競拍規則為,至少有一人報名且出價不低于起拍價格方可成交。但均沒有人出價競拍。該法院一名工作人員告訴重案組37號,該批圖書因信息錄入有誤,已經撤回拍賣。

    2017年6月22日10時至2017年6月23日10時,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還以1.8元的起拍價格對一包手帕紙進行拍賣,最后經過競拍者3次報價,以2.8元的價格成交。

    河南省三門峽市盧氏縣人民法院在2017年12月16日10時至2017年12月17日10時,在拍賣平臺上以2.5元的價格拍賣過一批胖大海,均被競拍者拍走。在這次拍賣中,該法院還以3元的成交價分別拍賣了2盒創可貼,以5元的成交價分別拍賣了2包板藍根。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一名工作人員稱,通過審理案件以及前期對被執行人銀行卡存款、房產、汽車等個人財產進行檢查時,只發現有這些物品,沒有發現其他個人財產,所以只能拍賣這些。“所有競拍到商品的買家都需要到法院現場簽字確認領取,一般情況下,競拍這些商品的都是本地人,如需郵寄,郵寄費自理。”

    河南省三門峽市盧氏縣人民法院一名負責拍賣的工作人員則表示,從立案到宣判,當事雙方均沒有上訴,就按判決結果執行。當被執行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進入強制執行,查封扣押被執行人的物品進行拍賣均是按照司法程序執行的,并不是為了完成所謂結案率而有意應付所為。

    “1元”物品是否值得拍賣?

    有網友表示,這些物品毫無拍賣價值和意義,就是在作秀。對于網友質疑查封扣押物品的人力成本和檢驗費用比商品本身拍賣費用還要高時,河南省三門峽市盧氏縣人民法院一名負責拍賣的法官告訴重案組37號,拍賣前會在報紙上刊登公告,現在可以通過網絡和拍賣平臺發布。相比于拍賣房屋、汽車等物品,此類小物品可以不用檢驗,如此一來便可節省一大部分成本費。

    該法官補充道,拍賣均是按照司法程序進行。“哪怕是從被執行人那里查封扣押上來的物品價值只有1分錢、1角錢也需要進行拍賣。”后會將拍賣所得費用支付給申請執行人,沒有其他物品可供拍賣的情況下,會進行“終本結案”,屬暫時性質,后續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拍賣財產時,還會進行查封扣押拍賣。

    對于拍賣“1元”物品是為了結案率這一說法,一名司法工作人員透露,法院通過拍賣“1元”物品是可以結案,但一些被拍賣物品尚屬于強制執行階段,被執行人內心不愿意賠償申請執行人而故意上交。

    他補充道,法院結案方法有多種,強制執行拍賣物品后的結案叫終本結案,是暫時性的。如果后續法院發現被執行人還有其他財產,還會繼續進行扣押、拍賣,不會存在必須拍賣物品才能結案的說法。

    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劉玲告訴重案組3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于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

    “具體什么樣的物品適合拍賣,什么樣的物品不適合拍賣我國法律沒有具體的規定,這可能需要當事法官根據案情進行綜合權衡或者討論后決定。”她說道。

    劉玲認為,如果案件涉及財產金額較大,而拍賣的物品價值過低,則有浪費司法資源之嫌。“對于法院拍賣‘1元’物品的行為,我們從中能夠看到法院為解決執行難而做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申請執行人的權益。”但是“1元”物品究竟是否“適于拍賣”,還有待商榷。

本文采編:CY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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