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種創新,稅延養老險在充實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的同時,也面臨著挑戰,釋放這支商業養老保險新勁旅的能量,需在相關領域加大供給側改革力度。”
保監會副主席黃洪日前透露,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指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的投保人在個稅前列支保費,等到將來領取保險金時再繳納個稅)試點方案已獲國務院通過,具體實施辦法正在走流程,同時,上海市政府發布了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商業養老保險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這一最新文件,明確指出將盡快啟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多渠道官方信息的聚合,預示著稅延養老險試點的腳步越來越近。
目前我國養老保險由“三支柱”所構成,其中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組成了第一支柱,企業年金制度形成第二支柱,第三支柱則是商業養老保險。“三支柱”中,作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第一支柱時下覆蓋人口10億,覆蓋率超過90%,養老金賬戶累計結存余額4.4萬億元;作為重要補充的第二支柱涉及企業7.63萬戶,年金累計結存余額1.1萬億元;第三支柱的保費余額8600億,涉及6500萬的繳納人次。看得出,在養老保險金的賬戶資金構成中,基本養老保險的占比近七成,其他兩部分分別僅占17%和13%。
根據世界銀行的測算,養老金的替代率(一個人退休后領到的第一個月養老金除以他退休前最后一個月所領到的工資之比)如果不低于70%,老年人的退休生活跟退休前就不會有明顯的下降。
我國養老年金保險保費收入的占比僅為35%,基本養老保險的替代率正在逐年下降,目前大約只有40%;同時,受到我國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政策力度有限、門檻較高以及協商機制不暢等因素的影響,企業年金的單位數占比不到0.5%,參與職工數持續處于停滯態勢,最終替代率不到5%;另外,我國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的替代率水平更是不足1%。這樣,“三支柱”加起來的綜合替代率還不到50%。如此狀況既說明我國養老保險服務供給的嚴重不足,也直接影響著老年人的生活水平與生活質量。為此急需在穩定第一支柱和做大第二支柱的同時,重點做強第三支柱。據東吳證券測算,稅延養老險有望撬動每年千億元級別的增量保費,預計2027年個稅遞延養老金資產規模可達3.2萬億元,其對養老金支出筋骨的強壯作用不可小覷。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快發展商業養老保險的若干意見》,去年年底之前就應當啟動稅延商業養老保險的試點。但作為養老保險品種的一種創新,稅延養老險在充實與豐滿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的同時,也的確面臨著多種因素的制約,卓有成效地釋放這支商業養老保險新勁旅的能量,需要在相關領域加大供給側改革的力度。
首先,稅延養老險是一個新的事物,民眾對其認知程度與接受程度存在著不少的約束因素。一方面,與基本養老保險和稅優健康險即期完成扣稅不同,稅延養老險是在將來繳稅,而從較長時期來看,是否隨著經濟增長民眾收入提高而帶來未來個稅繳納額的提高很難確認,由此可能抑制與沖淡民眾的購買欲望;另一方面,稅延型養老險設定的月度抵扣額度如果過低,也會稀釋產品對民眾的吸引力,至少在高收入人群中難以形成黏性。基于此,可以采取稅延養老險的彈性個稅政策,即收入增長的情況下取過程中的最低個稅率征稅,收入減少的情況下按領取養老金時的稅率征收;同時盡可能抬高抵扣額的區間上限,并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調整。
其次,購買與服務方式也直接關系著稅延養老險的落地成效。不同于基本養老保險由單位統一地強制性購買,同時與企業年金繳費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也不一樣,稅延養老險并不帶任何強制性,而且單位沒有按比例為個人購買的義務,同時針對購買人開展的憑據核實、個稅扣除也要增加單位的財務成本,一個單位是否愿意提供相應的業務服務,無疑會直接影響著個人購買稅延養老險的意愿。為此需要加大宣傳力度,同時針對單位的相關服務行為作出強制性規定,并簡化服務流程和提高服務效率。
再者,產品豐富程度以及結構合理化程度也深刻影響著民眾購買稅延養老險意愿的強弱。從目前來看,市場上商業養老保險品種主要有傳統型養老險、分紅型養老險、萬能型壽險、投資連結保險四種類型,其中以分紅險和萬能險居多,真正個性化、差異化的產品其實很少見,為此需要在政策上給予保險公司更飽滿的經營自主權和發展空間,以調動他們針對不同收入水平、年齡結構、家庭結構、資產結構和保障結構人群開發多元化產品的積極性,同時政策應支持民眾在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中自主選擇產品,也可在不同公司之間轉移產品,通過這種買方市場的競爭倒逼保險公司加強針對客戶的產品開發與訂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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